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章程修改导致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