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情形下,是在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为出院后三个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1.身份证;
2.委托鉴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找法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有: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