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找法网提醒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责任认定书复核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的《复核申请书》一份(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2.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的,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1.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4.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5.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