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
2.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3.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4.动产抵押属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此,对于这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2.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因此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4.其它。
找法网提醒您,抵押合同需要的内容有:
1.抵押的双方当事人信息;
2.被担保债权的主要情况;
3.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4.抵押物的价值;
5.抵押人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