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3-22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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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有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管理部门等。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政府对房屋拆迁负有管理责任,包括核发拆迁许可证、进行监督、处罚等。
一、
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有哪些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二、
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表现在:
1.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
4.根据已经作出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5.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处罚。

三、
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责任怎么追究
在房屋征收中,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处分等。
在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中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
3.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行政决定;
4.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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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多少征收房屋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 房屋征收补偿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与人口或户口无关。
2. 房屋拆迁中还有安置补助的概念,这是按人口或户口给予的。
房屋征收流程是什么
1. 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 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 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 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农村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征收的区别
法律分析:
1. 征收前,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征收决定公告需包含补偿方案及复议、诉讼权利。
3.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赔偿方案,并支付补偿款后实施拆除。
上述步骤确保农村房屋在公共需要下被征收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山林征收。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