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为:
1.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三种:
1.货币补偿,即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3.结合型补偿,即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二者结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找法网提醒您,发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符合规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