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情形具体如下: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找法网提醒,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权益进行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