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告收集以下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供证据:
1.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
2.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4.双方财产证据材料,如房产证等;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一般不少于十五日。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