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夫妻双方各自对本人主张自己应享有或分得的财产都应举证证明,可以各自提出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例如存折、银行卡、房产证复印件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双方协商决定。
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处理方式是:若协议未生效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内容。协议不成的,起诉离婚。若离婚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