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护照、在华居留证明、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需要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找法网提醒您,涉外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和结婚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涉外离婚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