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查起诉的步骤方法如下:
1.审阅案卷材料: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和自侦的案卷。
2.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供述情况,了解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等。
3..补充侦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退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制作审查报告:根据审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5.报请批准或决定:对于经过审查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找法网提醒您,案件审查起诉后,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那么一般会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刑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案件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