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应这样执行:
1.公检法机关依照其管辖范围,对被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由公安机关对被决定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执行;
3.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提出保证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第一和第二项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文书类型和发文字号。
2.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等。
3.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与被取保候审人的关系、交纳保证金数额等。
4.取保候审期限,以及取保候审的起始时间。
5.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不得离开所在地,随传随到等。
6.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特此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执行机关,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签署通知书并交给执行机关存档。
8.落款时间和法院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