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有:
1.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起诉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找法网提醒您,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有的不同如下:
1.产生根据:法定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而诉讼代理人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范围: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而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对行为能力没有限制。
3.代理人范围: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如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或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等。
4.权限范围: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而诉讼代理人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只能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并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且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取消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
法定代理权因不同的代理其内容差异较大,难以作出概括规定,因此在民法典中没有设专节规定。但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监护人;第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第三,清算组。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有特定的情形。例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法定代理终止。
因此,法定代理人可以被取消,但需满足特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