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担保抵押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双方携带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合同以及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6.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7.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办理房产担保抵押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物多押”的风险:如果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出借人,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如果担保公司或银行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集体土地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不能用于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于抵押贷款,必须先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4.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了较长时间的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或担保公司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此外,在拍卖抵押房产时,承租人可能具有优先购买权,这可能导致房产的拍卖价格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