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在哪
更新时间:2024-09-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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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中的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体现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概念不同等方面上。要约人撤回要约应当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要约被撤回后会是去效力等事项。
一、
民法典中的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在哪
民法典中的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在:
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
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注意事项
1.时间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才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撤回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撤回要约的意图无法实现。
2.内容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要求撤回已经生效的要约。如果撤回的通知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则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导致要约无法被撤回。
3.效力要求:一旦要约被撤回,则该要约失去效力,对受要约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无法再对已经撤回的要约进行承诺,否则将构成新的要约。
4.合法性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导致要约无法被撤回。
5.通知方式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通知,确保受要约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如果通知方式不合理或者受要约人未收到通知,则可能导致要约无法被撤回。

三、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吗
一般来说,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如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通知,则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此外,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时也不存在要约的撤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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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有哪些规定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 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要约的具体条件包括: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常见的形式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哪些区别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是:要约人是指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而受要约人则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要约人的目的是缔结合同,他们会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并希望受要约人能够接受这些条件并作出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内容必须具体且确定;其次,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后,要约人将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另外,还需要了解的是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常见的形式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商业广告和宣传有时也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它们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那么就可以构成要约。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如何区分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受要约人指的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而提出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