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架学校有赔偿责任和义务。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找法网提醒您,学生打架学校是否有权利开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学生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是不会被开除的,但如果已经不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要根据学生学校的规定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学生打架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学校要支付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