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放弃继承权协议是否要公证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放弃继承权需要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及其放弃继承权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将上述情况记录在公证笔录上,笔录应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1.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一般是公证处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作出公证,各地的公证收费的标准都不相同,一般公证费为200元,另加副本费、复印费。
2.遗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