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如果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当事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