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认定是:
1.放弃继承的主体,必须是已取得继承权的人,并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
3.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找法网提醒您,办理放弃继承公证书需要的资料如下:
1.声明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有关部门复印的人事档案证明);
4.放弃的遗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等);如放弃的遗产是登记在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被继承人的结婚证;
5.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放弃继承不一定需要办理公证书,是否办理公证由继承人自行决定。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公证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也就是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自己通过书面表述明示出来,就可以发生效力。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溯及其自继承开始不为继承人。当继承人要求只继承部分遗产时,公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为其办理遗产的析产协议或放弃遗产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