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不超过10%。
医疗行为过失包括:
1.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2.术前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告知;
3.手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4.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5.用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6.输血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7.由于各种原因,使患者发生内源性或者外源性医院内感染;
8.孕产妇保健中过失医疗行为;
9.医疗美容中的过失医疗行为等。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原则如下:
1.医疗水平原则。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