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全手续办理如下:
1.提交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提供担保: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3.审核材料: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执行保全: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房产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是: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找法网提醒您,房产保全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信息证件。
2.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
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4.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5.房产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