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
(2)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3)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4)排查不合格原因并整改;
(5)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2.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3.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4.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1.可以提出复检申请
找法网提醒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2.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1)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