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情形有以下几点: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上诉二审可以调解,有两种处理方式:
1.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2.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