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医疗过错应该去医学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即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方式是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1.申请鉴定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
3.当事人的具体鉴定要求;
4.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不服可以重新做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