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的流程应当是传唤,听证,告知,裁决,执行,申诉、起诉。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如果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检察监督:如果被处罚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执法活动存在问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对于治安案件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没有同步监督的职权。只有在经过行政诉讼后,针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被处罚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治安处罚罚款的缴纳方式如下:
1.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可以当场缴纳罚款。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