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内容

更新时间:2024-07-1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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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故意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责任的特点在于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单独责任等。
一、

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内容

  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用人单位责任的特点

  1.用人单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有两个前提:第一是侵权行为必须是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只有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才是职务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才有必要为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虽造成他人损害,但该损害行为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第二是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

  3.用人单位责任是单独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三、

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从事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场合的,无须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即承担责任。

  2.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该损害是由职务行为造成的,且损害后果已发生。关于执行职务之范围,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有以用工单位之意思为标准者;有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者;有以用人单位意思兼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标准者。第一种标准范围过窄,用人单位易免责任,第二、第三为扩充范围标准,以行为之外观为决定标准,形式上较易判断,但忽略了决定职务范围,是价值判断,亦含有政策上之考虑,不能单从外表加以认定。本人赞同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职务范围标准说,“应指一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连的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即雇用人)又先可预见并可加以防范,且客观上易于以判断。

  3.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是前题,无损害行为即无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且为唯一的直接的引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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