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房产证原件、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和购房发票等房产权利凭证;
5.委托涉及处分公司财产的,应提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的会议决议;
6.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其它。
找法网提醒您,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手续为:
1.首先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相关材料。
2.其次进行公证受理。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最后进行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部门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