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8-19 18: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的正常活动等。
一、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等。
二、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三、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有什么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可细分为,如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该规定处罚。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1. 犯此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此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如果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此类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会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