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4.事实与理由。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
(1)事实。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2)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3)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授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上级部门。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