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种类有: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提出意见权。
3.获得通知权。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5.经授权的上诉权。
6.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
8.拒绝辩护权。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3.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4.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