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即为行政复议机构,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的程序要求有:
1.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作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得拖延或者超过法定期限。
3.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口头形式作出。
4.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载明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6.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因当事人不服而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
7.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查阅。
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