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提供的证据:
1.看病挂号时的挂号单;
2.诊断证明;
3.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病例;
4.看病住院时的缴费记录及各种费用的单据;
5.各种形式的检验报告和化验单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1.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后,可以协商。
2.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协商解决不了,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仲裁。
4.起诉。
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
3.当事人自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