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所需条件如下:
1.有两个或多个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要按如下几个步骤进行: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等文件。
3.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会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同时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雕刻印章
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公章、财物专章、合同专章、私章等,可以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领照后雕刻,也可以在事前就准备好,然后报备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