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24-06-25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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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办理流程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公证人员进行制作谈话笔录,并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等。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拍照、查封、录像、录音等。
一、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如何办理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办理: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记录内容。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
二、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
1.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2.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
3.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4.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6.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7.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行政审判中,上述证据保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三、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时间是多久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时间是7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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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如何理
1.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办理该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并需提供委托授权书。
2.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公证申请,则需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3. 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前,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怎么办理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应该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委托授权书申请人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吗,我老家的房子被强制拆迁了,想问一下这要进行证据保全吗?
1.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进行强制拆迁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后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 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被拆迁人可以针对物品受损情况要求赔偿。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