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员没有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成员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因此,社会团体成员滥用职权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