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共同生活的具体概念。一般司法实践中,共同生活指的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且对外表现为公开宣告是夫妻。目前我国已经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说法,合法的夫妻应当进行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所负的债务;
4.其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的义务是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则双方协商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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