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与拆迁协议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11-2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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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协议拆迁与拆迁协议的区别是协议拆迁是双方当事人对拆迁事项进行协商的方式;而拆迁协议是协商后达成的文书。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签订协议的主体不适格、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等。
一、
协议拆迁与拆迁协议的区别
协议拆迁与拆迁协议的区别是:协议拆迁是双方对拆迁事项与争议进行协商讨论的方式,拆迁协议是拆迁双方对建筑物拆迁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约定文书。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
造成拆迁协议无效有什么情形
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三、
拆迁补偿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
拆迁诉讼的时效是6个月,该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安置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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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有啥区别?
民法典拆迁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没有区别。协议应由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作为主体进行签订,写明双方法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位置、违约责任、履行程序等条款。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的区别
您好,拆迁协议是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就依法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补偿安置内容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具有行政优益性,双方都应遵守,受行政法和合同法规范。在征拆过程中,就补偿安置内容来说,该协议具有最终的确定性,除非有其他事实和法律推翻协议内容,比如自然人之间就补偿安置权益的在先约定、继承权、共有产权等。这些权利,或能推翻协议内容,但不能说同等。
协议拆迁和征地拆迁有什么区别?
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不是一样的。协议拆迁是双方对拆迁事项与争议进行协商讨论的方式,拆迁协议是拆迁双方对建筑物拆迁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约定文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