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款不还如何查明对方是否有财产
更新时间:2023-11-22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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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方欠款不还查明对方有财产的方式是,可以到房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查找欠款人的房产;到国债登记托管机构查找国债等。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的时间。
一、
对方欠款不还如何查明对方是否有财产
通过下列方式可以合法的找到债务人的财产:
1.到房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查找债务人的房地产(不动产);
2.到运输工具登记管理机关查找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到债务人生产经营场所查找成套设备或存货等一般动产;
4.到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查找债务人的银行帐户或存款;
5.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到上市公司挂牌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或分公司查找,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到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工商部门查找;
6.到国家商标总局、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找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7.到海关查找监管物、保税货物;
8.到国债登记托管机构查找国债;
9.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债务人开办登记、股权登记及年检资料等,发掘财产线索。
二、
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
欠钱诉讼时效是三年。在三年的有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再为当事人的债权提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
欠款起诉的诉讼费谁承担
找法网提醒您,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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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钱不还,如何查对方房产信息?
以下方法可以查欠款人名下有没有房产:1.查看债务人财务报表。2.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3.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或交易相对人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债务人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重大财产变动信息,包括应收帐款、到期债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如何处理欠款不还的人,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付借钱不还的,应当先协商。发出催款或者协商后未偿还借款的,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后,对方当事人仍拒不偿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有能力执行判决,拒不执行的,涉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在履行债务中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代表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只能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表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院告知欠款人名下没有财产要如何处理
欠钱人没有财产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并可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查明对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中止执行;但之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