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3.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找法网提醒您,一般3-6个月能判决,但具体要依据审理的程序而定。
1.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