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是不是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4-02-07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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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纠纷不是能提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动纠纷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工资支付凭证、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
一、

劳动纠纷是不是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不是能提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是要求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是可以的,但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纠纷,不是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

劳动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纠纷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是:

  1.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

  2.证明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要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纠纷精神损害赔偿

三、

提起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多久

  发生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十五日内,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算起。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应当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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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1. 工伤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范畴。 2. 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等。 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情况下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 5.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纠纷是否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的赔偿范围及支付方式如下: 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也由国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有权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5. 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是不是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于人身受到损害时的民事纠纷。工伤的赔偿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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