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3-12-18 05: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业主终止施工合同一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审查主体资格,审查绩效能力等。
一、

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终止施工合同一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合同终止认定赔偿损失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的注意事项如下:

  1.审查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2.审查建设项目的施工程序是否完整,也就是说,相关的施工程序是否完整;

  3.审查绩效能力,绩效能力是财务实力、技术、人员等;

  4.建设项目的价格必须明确,按定额价格、包干价格或协议价格,以及付款进度和方式;

  5.材料、设备供应条款、争议解决及工程分包条款、违约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与一般合同相比,工程合同更为复杂,金额大,周期长。

施工合同

三、

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情形被认定为无效

  有以下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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