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6-27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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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登记立案包括了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等。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诉讼起点不同和立案条件不同。
一、
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是什么
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如下: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即开始;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即可。

三、
立案登记制立案程序
1.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其次,审查原告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内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副本。
2.人民法院对起诉的条件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和受理后的处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当依法驳回起诉状或者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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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是什么意思,立案登记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度,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立案登记制的意思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案件范围包括一切符合受案范围的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法律依据:立案登记制的意思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案件范围包括一切符合受案范围的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