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待行政诉讼案件的方法是:
1.行政机关在接到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应该按时出庭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政府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提出上诉。因为行政机关是被告,是当事人的其中之一,如果对判决不服,当然是可以上诉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是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