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可对人员进行拘留的情况有:
1.预备犯罪,实行犯罪以及犯罪之后被立即发现的,这些都属于现行拘留的范围之内;
2.被害人或者有目击者亲眼看见犯罪,并且予以指认的;
3.在嫌疑人的身边或住处发现了其犯罪的证据的;
4.嫌疑人在犯罪之后进行自杀,逃跑企图逃避刑罚的,或者发现在逃的嫌疑人的;
5.嫌疑人有毁灭,或者串供,以及伪造证据行为可能的;
6.警方询问后,说不清自己的名字,住址,无法表明其身份的;
7.有流窜,多次,或者是结伙作案嫌疑的人群,将被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天左右,但最长可达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正常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除非是拘留超期,同时又是无罪。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