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发生的范畴

更新时间:2024-06-27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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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属于交通事故发生范畴的有军队车辆或者警察车辆之间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有自杀倾向导致事故的、由自然灾害导致发生事故的等。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有行为责任原则等。
一、

哪些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发生的范畴

  在道路上面所发生的事故并不是全部都归为交通事故,有些特殊的交通意外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在我国的相关道路法律法规中列出了以下这些情况:

  1.农场或者油田等需要建设工程或者运输大量物资的地方为了运输而自己建设的道路;学校里面的校道、农村里面的农用道、车站里面的道路、港口里面的道路等,发生了事故都是不属于交通事故。

  2.如果发生事故的道路上面正在进行军事演习或者在举办体育比赛或者是还没有施工完成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事故也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

  3.军队的车辆或者警察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但是没有其他地方车辆和人员,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4.车辆行驶通过铁路通道的时候,在铁道口跟火车撞车了,或者在道路渡口上面发生了事故,这些都是不纳入交通事故范围之内的。

  5.如果事故中的当事人有患有精神病的病人,并且患有精神病的患者自行与车辆发生碰撞;或者车辆驾驶人有故意谋杀的预谋,并且在谋杀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或者是车辆驾驶人有自杀倾向所导致的事故,都是不属于交通事故。

  6.在车辆还是停止的时候,车辆并没有发动,但是因为人员拥挤或者不小心摔跤而产生了意外事故,也是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

  7.由自然灾害导致所发生的事故。

二、

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安全原则,合理避让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

出了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发起诉讼

  出了交通事故应该发起诉讼的流程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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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交通事故的类型主要有: 1、轻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但法律对这些分类并无明确的标准,通常由交警进行确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驾驶人需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若因抢救需要变动现场,应明确标记位置。 此外,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应提供协助。若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选择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无法即行撤离,应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是绝对不能私了
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形下不能私了: 1、与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 2、当事司机酒驾或毒驾; 3、双方对事故原因和归属有争议; 4、损坏公共设施的事故; 5、单方事故; 6、无证驾驶或司机不能出示驾驶证; 7、事故有人员伤亡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况不能负责?
发生交通事故要负全责情形如下: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理赔 1、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派人了解情况; 3、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等文件材料; 4、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后,评估费用; 5、审核索赔单据; 6、审批通过后,携带相关材料领取理赔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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