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要有如下条件:
1.价值性,即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特征;
2.防护性,即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3.秘密性,即商业秘密必须为尚未公开的信息;
4.商业秘密要有的其他条件。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
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找法网提醒您,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