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农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取得承包权,如果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处山地。但村集体在收回该山林的时候应当赔偿开荒投入或损失。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禁止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找法网提醒您,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郊以及依法被国家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根据法律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6.因不可抗力原因,农村居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