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辩权: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2.举证权:被告可以就代位权诉讼中的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3.反诉权: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不合理或损害了其利益,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4.申请回避权:如果被告认为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原告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行使条件不同,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行使的。而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时,撤销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