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拥有以下民事法律权益: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抚养权、受教育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要求是: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1.协商和解。
2.投诉调解:请求消保委调解。
3.行政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