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非法出售转让武器罪,而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出卖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找法网提醒您,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需要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不能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